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付荣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仉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仉某母亲。
被申请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付荣庆与被告仉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付荣庆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资产在15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付荣庆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荣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仉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暂由申请人付荣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白洪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