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现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冯某舅舅),住兰州市。 被告:王某,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中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形,经审查认为,属于可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朝芳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玉莲 书记员 马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