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现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冯某舅舅),住兰州市。         被告:王某,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中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情形,经审查认为,属于可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朝芳

裁判日期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玉莲 书记员    马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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