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延广,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盼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张彦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郭盼盼、张彦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威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