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海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郜广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569283656 法定代表人:孔繁盛,执行董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B00DCXA。 负责人:王颜龙,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海贵与被告郜广龙、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孙海贵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海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海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海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官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晓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