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在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李建华,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王在令申请执行李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5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建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在令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华配偶张新峰名下位于二七区淮南街82号1号楼2单元6层601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15321号。 二、限被执行人李建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春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