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涂焕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涂焕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涂焕玉诉被告涂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涂焕玉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焕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涂焕玉撤回对被告涂焕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元,由原告涂焕玉承担,剩余款项2811元退还原告涂焕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培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