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路锦江财富中心4层4A04号。
负责人:钟建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某,该行员工。
被告:曾某某,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夏某某,女,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曾某某、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9月1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苗自治县支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