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执行人:郭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审理经过

韩某1与郭莉莉抚养费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7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已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被执行人郭莉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1320.15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线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四、通过走访其住所地基层组织对其生活、经济状况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000元,现已执行到位1320.15元,未履行本金人民币17679.85元及判决书确认的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莉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韩某1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时国柱 审判员  王金红 审判员  姚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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