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3号南门西侧清华信息港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赵艳,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李志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昔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保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