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马录林,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甘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录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30000.0元。宣判后,马录林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白银监狱于2021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由审判员胡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承林、李复明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白银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录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2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月均消费正常,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录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依法酌情予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马录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3年02月0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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