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雪锋。
被执行人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
法定代表人谢维平。
被执行人刘敏。
被执行人谢小春。
被执行人谭应龙。
被执行人夏红霞。
被执行人谢维平。
被执行人杨贵。
被执行人马志文。
被执行人邱绍亮。
被执行人李国庆。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应龙。
被执行人浏阳市鑫泰花炮厂(普通合伙)。
代表人邱绍亮。
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
代表人杨贵。
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
法定代表人黄波。
被执行人李祖林。
被执行人黄均万。
被执行人黄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杨贵、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黄波、浏阳市鑫泰花炮厂、马志文、黄均万、谢小春、谢维平、徐桂兰、刘敏、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44565.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相当于2844565.19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应龙、夏红霞在银行的存款242019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被执行人谭应龙、夏红霞相当于2420191.2元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在银行的存款424373.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相当于424373.99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谭应龙、杨贵、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夏红霞、黄波、浏阳市鑫泰花炮厂、马志文、黄均万、谢小春、谢维平、徐桂兰、刘敏、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