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雪锋。

被执行人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

法定代表人谢维平。

被执行人刘敏。

被执行人谢小春。

被执行人谭应龙。

被执行人夏红霞。

被执行人谢维平。

被执行人杨贵。

被执行人马志文。

被执行人邱绍亮。

被执行人李国庆。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应龙。

被执行人浏阳市鑫泰花炮厂(普通合伙)。

代表人邱绍亮。

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

代表人杨贵。

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

法定代表人黄波。

被执行人李祖林。

被执行人黄均万。

被执行人黄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杨贵、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黄波、浏阳市鑫泰花炮厂、马志文、黄均万、谢小春、谢维平、徐桂兰、刘敏、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44565.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相当于2844565.19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应龙、夏红霞在银行的存款242019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被执行人谭应龙、夏红霞相当于2420191.2元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在银行的存款424373.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暂未计算执行费)或查封被执行人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相当于424373.99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浏阳市海明出口烟花制造厂、浏阳市荣华出口烟花厂、谭应龙、杨贵、浏阳市葛家龙潭鞭炮厂、邱绍亮、夏红霞、黄波、浏阳市鑫泰花炮厂、马志文、黄均万、谢小春、谢维平、徐桂兰、刘敏、李国庆、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