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李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潘建波与被告李玉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潘建波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建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建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已减半),由原告潘建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蒋松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