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身份证号×××。 被告宋某,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翔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