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被告:马建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树英与被告马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树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建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在网上认识后见面,被告自称是昌吉某公司副总,自己还开了两家美容店。原告与被告开始交往,交往过程中被告称房子需要装修、美容店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2021年3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同意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后被告于2021年4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黄树英8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付清,到期后,被告推托不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马建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在网上通过伊对App相识、相爱。2020年9月30日,被告以装修房子、开美容店需要用钱为由,陆续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2021年4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马建江欠黄树英80000元,一个月内付清,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因被告笔误将欠条日期写成了2011年。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建江需用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偿还借款。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马建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树英偿还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马建江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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