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五九七农场园艺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B区五委*栋*号。
被执行人:李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B区五委*栋*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伟与被执行人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何伟申请撤销对李俊峰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8103执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