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行政中心附属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81MB16645975。 法定代表人:黎录松,局长。 被执行人:郑雪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应急罚[2019]ZH-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郑雪青于****年**月**日出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永)应急罚[2019]ZH-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9360元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郑雪青依法送达了(永)应急罚[2019]ZH-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被执行人郑雪青于2019年8月30日向永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永安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了维持(永)应急罚[2019]ZH-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被执行人郑雪青于2020年1月2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了(2020)闽0421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被执行人郑雪青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郑雪青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了(2020)闽04行终8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郑雪青作出的(永)应急罚[2019]ZH-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执行人郑雪青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永)应急罚[2019]ZH-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郑雪青应缴纳罚款9360元,并加处罚款9360元,合计187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华蓉 审判员 余 源 审判员 肖 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