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澜亭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召陵区汾河路上城公馆住宅小区10号楼10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4MLRJ24。 法定代表人:柳永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西城区太白山路与汉江路交叉口华鼎商务中心大楼2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5HC7M9G。 法定代表人:方东兴,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澜亭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澜亭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7488元,并提供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澜亭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绿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427488元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2657.44元,由申请人河南澜亭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成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重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