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小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伍贤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5)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6月16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及负担受理费2520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卢嘉律 审判员  莫芷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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