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四路方大城T2栋7层。
法定代表人:蒋海金,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庄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容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杭仲(网)裁字第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庄志国住所地在湖北省监利市辖区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杭仲(网)裁字第43号裁决由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