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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兴平,女,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王秀全,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兴平与被执行人王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801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返还原告马兴平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由王秀全负担,共计5165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秀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兴平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马兴平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王秀全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2021年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秀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络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3日划拨其银行存款3177.96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26日本院委托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秀全原籍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进行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社保金、工商登记信息查询,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剩余案款48472.04元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秀全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9月6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马兴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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