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赖韩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韩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19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漏罪,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68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韩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人民币232309.83元发还被害人,各被告人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韩韩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赖韩韩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韩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韩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柯景英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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