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成恒,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成恒追缴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本院(2019)黔042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黄成恒犯盗窃罪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无存款可供执行;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登记;3、车辆情况,未发现有登记;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6、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7、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8、户籍地村委也未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00元。本次追缴罚金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已依法将黄成恒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被执行人黄成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423执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