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铁角嘴水上加油站,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岭北水域。 法定代表人:王仲先,系该加油站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银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正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星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湘阴县铁角嘴水上加油站与被上诉人刘正、杜银煌、栗正其、陈星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湘阴县铁角嘴水上加油站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正、杜银煌、栗正其、陈星健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湘阴县铁角嘴水上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湘阴县铁角嘴水上加油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湘阴县铁角嘴水上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 蓓 审 判 员  华 雷 审 判 员  邓 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闻丽 书 记 员  夏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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