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张公民,男,住开封市通许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祥与被告张公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郭祥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