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于洪江,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819170913W,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富家镇农贸市场西侧。
负责人:刘洪涛,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伟,系辽宁金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力与被告于洪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力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