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代会,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凤鸣,南充市嘉陵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南案阳光1-1504室。
负责人:向薪霖。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代会与上海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工伤待遇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上海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643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