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润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何书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明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口市龙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润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明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海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32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以货款3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案件受理费353元,另外还应负担本案执行费43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明锦名下位于海口市世贸西路11号金银城市广场惠金大厦306房,该房经首封法院(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后将分配款19296.97元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从被执行人陈明锦在本院执行款专户内的19296.97元中,划拨430元到海南省财政厅账户(开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华信支行;账号:211030010400092700000000320),用于缴交本案执行费;

二、从被执行人陈明锦在本院执行款专户内的19296.97元中,划拨18866.97元到申请执行人海南润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开户名:何书才;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1458××),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部分货款,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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