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管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杨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管霞与被告杨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管霞诉称,其与杨正辉系多年朋友,2014年杨正辉中标法院办公楼建设,多次找管霞借款用于法院建设。截止2020年,双方经结算,杨正辉共欠款194.544万元,杨正辉向管霞出具借条。现杨正辉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1、判决杨正辉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94.544万元。2、判决杨正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正辉系其办公大楼建设施工的项目经理,与原审法院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正辉系原审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建设施工的项目经理,原审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促进公正司法,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该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