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军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原告:肖晓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原告:朱久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广州市白云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丽,湖南恒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衡南县宏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花桥镇六顺村。
法定代表人:贺建平。
被告:贺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县。
被告:郑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军政、肖晓宏、朱久付与被告衡南县宏信矿业有限公司、贺建平、郑时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肖军政、肖晓宏、朱久付没有按照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的要求在2021年6月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096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军政、肖晓宏、朱久付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