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海定,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韦国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陈文杭,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海定与被执行人韦国江、陈文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海定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7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查系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浙0726执4315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的,申请人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志远
审 判 员 黄明涛
审 判 员 应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何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