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建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金屋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鲁之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奎与青海金屋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海金屋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奎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建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如古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平林 书记员 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