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伦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群,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巩正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水利局,住所地青河县胡尔曼别克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军,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12-1号。
法定代表人:郭土,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唐伦全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青河县水利局、第三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唐伦全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伦全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伦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8元,减半收取计6819元,由原告唐伦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