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邓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负责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曾令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38.11元,减半收取计10369元,由原告四川金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