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薄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薄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800052978)撤销备案登记手续。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薄丽自动履行完毕协助义务,我院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5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和记黄埔地产(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10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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