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地:瑞昌市。
负责人:范慧,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明,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华先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先梁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1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瑞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华先梁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申请执行欠款16,396.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6,396.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