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住所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102号。 负责人:任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代君,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娟,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罗显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 被执行人:王亚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罗显伟、王亚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于2021年7月5日达成了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截止到2021年7月5日被执行人罗显伟、王亚丽已归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119420.2元,尚欠本金80716.89元未归还;二、本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罗显伟、王亚丽按照双方《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若被执行人罗显伟、王亚丽任何一期不履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可申请恢复执行;三、按照双方《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由被执行人罗显伟、王亚丽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主张权利的所有费用,本次的律师代理费6004元由乙方罗显伟、王亚丽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并向人民法院支付执行费用;四、被执行人罗显伟、王亚丽支付了本协议第三天约定的费用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显伟、王亚丽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意人民法院解除被执行人罗显伟、王亚丽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1)川1002执恢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严格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亚君 审判员 颜 杰 审判员 刘立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