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高国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春艳与被执行人高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26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国祥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国祥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