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长信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201号院1号楼14层14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372910XF。 法定代表人:米胜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文,男,系该公司主管。 被告:姜友忠。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长信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长信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长信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长信数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歆笛 书记员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