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郑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申请人:郭沛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状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浩、郭沛锦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浩、郭沛锦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470元,由申请人李状负担。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