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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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涛,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大专文化,原金溪县合市镇凤凰山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住金溪县。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溪县侦查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3月2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邬豪东,喊名“东东”,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金溪县壹线天台球俱乐部法定代表人,住金溪县。2021年1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溪县侦查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3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涛、邬豪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鲁涛、邬豪东注册成立金溪县壹线天台球俱乐部(经营地址:金溪县,法定代表人为邬豪东),该俱乐部内设有4张台球桌,5个VIP棋牌室包间。
被告辩称
2021年1月1日至3日,金溪县壹线天台球俱乐部试行营业,4日正式营业,正式营业时被告人鲁涛购进一台游戏机(俗称“打渔机”)放置在进店收银台的左边房间内,该“打渔机”有上下分及荧屏计分功能,可同时供8人独立操作进行赌博,上下分可用资金兑换,资金可使用现金、微信、支付宝支付。每次上分最少10元人民币,没有上限,100元人民币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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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分。鲁涛为方便俱乐部内部经营管理专门建立了“壹线天”微信工作群,并将邬豪东等人拉入该群内。鲁涛在“壹线天”工作群内负责管理并对群内成员布置工作,同时在晚上店内人手不够时也会在店内看店。鲁涛另建有“一线天台球俱乐部”微信群,主要用于邀请人员来该俱乐部棋牌室打牌。杨某(前台服务人员,领取固定劳务工资)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点许至下午5点左右,杨某下班前将当天所有的收支情况(“打渔机”兑换分的资金及台球室、VIP棋牌室的收费)与被告人邬豪东进行结清,之后由邬豪东接杨某的班,继续为“打渔机”上下分和收取“打渔机”兑换分的资金及台球室、VIP棋牌室的收费。每天晚上邬豪东将当天的所有收支情况记录在《现金日记账》,并用微信拍摄图片并发至“壹线天”微信群内供群内成员核对。其中《现金日记账》中记录的“科技”代表“打渔机”,“科技”收支代表“打渔机”的收支。该打渔机从2021年1月4日至1月22日期间,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21890元。
2021年1月23日下午16时许,金溪县壹线天台球俱乐部被金溪县侦查机关查获。经金溪县侦查机关治安大队认定,本案被查获的“壹线天台球俱乐部”店铺内的“打渔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邬豪东被金溪县侦查机关传唤到案;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鲁涛向金溪县侦查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涛、邬豪东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赌场经营期间违法所得累计21890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从犯、退赃、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鲁涛、邬豪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鲁涛、邬豪东注册成立金溪县壹线天台球俱乐部(经营地址:金溪县,法定代表人为邬豪东),该俱乐部内设有4张台球桌,5个VIP棋牌室包间。
2021年1月1日至3日,金溪县壹线天台球俱乐部试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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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4日正式营业,正式营业时被告人鲁涛购进一台游戏机(俗称“打渔机”)放置在进店收银台的左边房间内,该“打渔机”有上下分及荧屏计分功能,可同时供8人独立操作进行赌博,上下分可用资金兑换,资金可使用现金、微信、支付宝支付。每次上分最少10元人民币,没有上限,100元人民币兑换10万分。鲁涛为方便俱乐部内部经营管理专门建立了“壹线天”微信工作群,并将邬豪东等人拉入该群内。鲁涛在“壹线天”工作群内负责管理并对群内成员布置工作,同时在晚上店内人手不够时也会在店内看店。鲁涛另建有“一线天台球俱乐部”微信群,主要用于邀请人员来该俱乐部棋牌室打牌。杨某(前台服务人员,领取固定劳务工资)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点许至下午5点左右,杨某下班前将当天所有的收支情况(“打渔机”兑换分的资金及台球室、VIP棋牌室的收费)与被告人邬豪东进行结清,之后由邬豪东接杨某的班,继续为“打渔机”上下分和收取“打渔机”兑换分的资金及台球室、VIP棋牌室的收费。每天晚上邬豪东将当天的所有收支情况记录在《现金日记账》,并用微信拍摄图片并发至“壹线天”微信群内供群内成员核对。其中《现金日记账》中记录的“科技”代表“打渔机”,“科技”收支代表“打渔机”的收支。该打渔机从2021年1月4日至1月22日期间,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21890元。
2021年1月23日下午16时许,金溪县壹线天台球俱乐部被金溪县侦查机关查获。经金溪县侦查机关治安大队认定,本案被查获的“壹线天台球俱乐部”店铺内的“打渔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邬豪东被金溪县侦查机关传唤到案;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鲁涛向金溪县侦查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转账记录、租赁合同、聊天记录、现金日记账等书证;证人杨某、车进生、李某、吴某、肖某、邓某1、邓某2、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涛、邬豪东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2189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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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邬豪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鲁涛、邬豪东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涛、邬豪东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邬豪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追缴违法所得21890元(已退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