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古丽洁米莱·阿卜都赛麦尔随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5日零时30分许至3时30分许,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与阿某某、吐某某在阿拉尔市十二团××周转筐厂内共同饮酒后。当日4时许,艾麦提·艾麦尔驾驶新Q×××××号灰色“金马”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与幸福路交汇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艾麦提·艾麦尔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5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逆向行驶,应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艾麦提·艾麦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千元,剩余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