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德,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孙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孙某、第三人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清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