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梓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6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亚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辜珏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幢B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冲,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梓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正公司)与被告辜珏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梓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强、辜珏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梓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辜珏卉立即返还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华为MateBookl3,价值5699);2、辜珏卉立即返还非法转移的资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辜珏卉承担。事实与理由:辜珏卉2019年5月20日进入梓正公司,职位是人事经理;梓正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将其免职。梓正公司与辜珏卉均确认:辜珏卉于2020年11月30日与梓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梓正公司于2019年6月为其配置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华为MateBook13,价值5699元。2020年10月15日,辜珏卉与梓正公司当时已免职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丁鹏,从梓正公司账户转入辜珏卉私人账户10000元。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梓正公司多次发函向其催讨未果。辜珏卉于2020年11月30日与梓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继续占有梓正公司为其配置的电脑;辜珏卉未经梓正公司允许转移梓正公司10000元,均侵犯了梓正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
被告辩称 辜珏卉辩称,我已于2020年11月30日离职,当日将办公用笔记本电脑交还梓正公司,当时的梓正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鹏接收的,10000元备用金是通过正常审批程序取得,得到了梓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鹏以及财务总监张聪民的审批许可,后续该笔款项都用于梓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支出,剩余的2181.31元已于2021年4月15日返还至梓正公司尾号为8907的账户内,因此,梓正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0日辜珏卉与梓正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辜珏卉从事人事行政经理工作,梓正公司为其配置电脑一台。2020年10月15日辜珏卉经丁鹏(梓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审批从梓正公司领取备用金10000元,之后备用金中有7818.69元经丁鹏审批按报销流程完成报销,剩余2181.31元辜珏卉于2021年4月15日返还至梓正公司账户内。2020年11月10日辜珏卉向梓正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该申请由丁鹏接受。2020年11月30日辜珏卉将梓正公司为其配置的电脑移交给丁鹏。现梓正公司确认辜珏卉与梓正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
另查明,2019年10月21日梓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丁鹏。2020年10月12日梓正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免去丁鹏的执行董事职务……一并免去丁鹏的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陈亚元为公司执行董事……任命陈亚元为经理、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20日梓正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诉讼,2020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2021年1月18日梓正公司与丁鹏达成《交接协议》,丁鹏向梓正公司移交公章、法人章、财务章;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财务凭证、账簿及审计报告;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员工考勤、薪酬发放、离职协议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记录等证照资料。同日梓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丁鹏变更为陈亚元。
以上事实有《全日制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银行回单、【(2020)浙0102民初5324号】民事判决书、《交接协议》、2020年10月12日及10月13日陈亚元签名的《致全体员工公开信》、2020年10月13日梓正公司盖章的致全体员工函、2020年10月14日陈亚元签名的《免职通知》、丁鹏出具的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梓正公司主张辜珏卉不当得利,应当举证证明辜珏卉取得了不当利益。本案有效证据可以证明辜珏卉经丁鹏审批领取的10000元备用金,其中7818.69元经审批已完成报销,剩余2181.31元已返还梓正公司。关于笔记本电脑,辜珏卉在2020年11月30日离职时移交给了丁鹏。虽然2020年10月12日梓正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免去丁鹏的执行董事职务……一并免去丁鹏的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陈亚元为公司执行董事……任命陈亚元为经理、法定代表人”,但梓正公司股东之间对该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与否产生争议,形成诉讼。梓正公司与梓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鹏达成的《交接协议》可以说明,在诉讼期间丁鹏仍在代表梓正公司处理部分相关事务,本案丁鹏代表梓正公司为辜珏卉审批了备用金领取及费用报销,同时代表梓正公司接受辜珏卉提出的辞职申请,办理了与辜珏卉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接受辜珏卉移交的笔记本电脑,现梓正公司对辜珏卉与其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的事实也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所涉的备用金相关报销资料及笔记本电脑应由丁鹏与梓正公司交接处理。从查明事实看,辜珏卉并未获得梓正公司的不当利益,梓正公司主张辜珏卉不当得利不能成立,其要求辜珏卉返还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非法转移的资金10000元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浙江梓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浙江梓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梓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辜珏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