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查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化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查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查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份,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5月至12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转款5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约定:该笔欠款于2020年4月1日之前还清。截至目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适宜,但被告一再拖延拒绝还款。无奈原告只能起诉至法院。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以前是情侣关系,后面分手。2019年5月份,被告李晓龙因手头困难向原告查平提出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现金方式,陆续给被告借款5万元。2019年12月2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一份“欠查平女士5万元”的欠条,并写明于2020年4月1日之前还清。逾期后原告经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屏、证人叶某的出庭证词,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从原告处陆续借款并写有欠条,应按约定期限还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但被告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查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