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映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巧贯村巧贯组*号。
被执行人:王达美,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巧贯村巧贯组*号。
审理经过 关于肖映明申请执行王达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达美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的存款485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达美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存款485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达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内的存款人民币48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胜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岑仕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