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顺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付灵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顺阳与被申请人付灵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发出(2021)湘0426民督8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付灵飞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刘顺阳货款18,000元及利息(按年息1%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令发出后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付灵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湘0426民督8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83元,由申请人刘顺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