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浩,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辉,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峰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浩与被告王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浩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浩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吴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00元,减半收取计412.50元,由原告吴浩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吴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