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余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镇永康时代城。
法定代表人:易永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詹绍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余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詹绍文(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8日原告以被告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詹绍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6元,共计61元,由原告新余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