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代表人曾盾。
被执行人刘艺。
被执行人:长沙市联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西路145号鑫溪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0102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艺、长沙市联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4460900元(暂未计算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