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昌马乡集镇。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玉门市,现住玉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案件款97786.41元,并承担执行费1367元,合计99153.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某一直未履行案件款,经查询银行、工商、不动产等部门,被执行人王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王某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对案件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甘0981执16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文礼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昊